各院系及有关单位:
当前,我校在计算机使用安全方面存在一些问题,个别单位计算机使用管理混乱,上机人员混杂,计算机病毒严重。特别是一些带有反动、暴力、黄色、淫秽、内容的软盘和激光盘,通过各种渠道从社会上流入校内,造成恶劣影响。为确保计算机使用安全,坚决杜绝社会丑恶现象,使计算机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,现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》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以下暂行管理办法。
一.计算机使用安全范围
1、凡在校内使用的各种计算均应遵照本法执行。
2、计算机主要用于本校教学、科研、管理等工作。在切实保证上述任务完成的前提下,可用于对外服务。但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,须征得学校主管部门(设备处)批准后,方可使用。
3、上机人员只限于本校教师、科研、管理人员,及在校全日制学生(含校主管部门(成教处)批准开办的各类成教学生),在科研、科技开发和对外服务活动中,校外人员需在校内使用计算机,须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同意。
4、非教学时间计算机只对本校学生(含经校主管部部门批准开办的各类成教学生)开放。学生须持学生证(成教学生须持校主管部门(成教院)出具的证明)购买机票,凭证件和机票上机,违者不准进入机房。
二.计算机使用安全保护制度
1、使用计算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,负责本单位计算机的安全保护工作。(具体细则由各使用单位制度,并报设备处备案)。
2、对计算机及其相关的配套设备,设施中发生的违纪案件,有关使用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校主管部门(保卫部、设备处)报告。
3、计算机使用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,严格防止计算机病毒发生。学生在上机时间只准使用计算机语言、工具软件、文字排版及与教学内容有关的软件。不得携带与上述内容无关的软盘进入机房,如经发现,予以没收。禁止任何人上机玩游戏。各实验室管理人员,每星期应清理硬盘1-2次,并做好记录由经手人、负责人签名,确保计算机安全。
三.计算机使用安全监督
《福州大学计算机使用安全管理委员会》和各系《计算机使用安全小组》应行使下列职权:
1、监督、检查、指导计算机使用安全及其相关的配套设备、设施(含网络)的安全保护工作。
2、协助本单位及有关部门查处危害计算机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,并提出处理意见,交有关部门处理。
3、履行计算机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。
四.违纪违法责任
1、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使用单位,校主管部门可提出警告或要求停机整顿。
2、上机期间玩游戏者,除没收其软盘及有关资料外,并在全校通报批评。对任课教师及实验管理人员,末加以制止,视情节轻重,给予批评教育、处分,并扣发1-6月校内津贴。
3、对利用计算机观看、翻拷、传播带有反动、暴力、黄色、淫秽内容的有关人员,除没收其软盘、激光盘及有关资料外,并依照《中华人员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、《福州在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》等规定处罚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4、任何组织或个人利用计算机给国家、集体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,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。
五.本(暂行)管理办法解释权归《福州大学计算机使用安全管理委员会》。